7月1日起,浙江购房合同有重大改变,噪声影响要标明,装修价款不能写
据省建设厅消息,从7月1日起,浙江将正式启用2023版浙江省房屋交易合同示范文本。
此次省建设厅和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2023版房屋交易示范合同,包括《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浙江省存量房买卖合同》《浙江省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也就是说,从7月1日起,无论买卖期房、现房、二手房,还是租房子,都要采用新版规范合同,此前2018版的示范合同同时废止。
据介绍,因为从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物权法》《合同法》同时废止,所以,2018版浙江省房屋交易合同示范文本需要修订。2021年以来,通过多轮征求各地、各部门、专家律师、房地产企业、行业协会的相关意见,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后,最终在今年确定新版示范合同文本。
省建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与老版本相比,新版合同示范文本有以下新变化:
新房买卖:
1、增加房屋基本信息
为更好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落实合同网签备案、数据采集共享等要求,对商品房基本信息进行扩展,增加建筑物主体结构、户型、户型结构、房屋朝向、房屋性质、房屋类型等内容,并设置可选项,便于交易当事人直接勾选。
2、增加全装修样板房的规定
包括交付样板房设置方式、坐落、保留期限、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及交易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等。
3、删除全装修商品房装修部分的分价
鉴于全装修商品房是作为一个整体交易,对于装修部分价款,一方面精确评估难度较大,另一方面市场上也出现全装修“质价不符”的情况,引发矛盾纠纷。此次修订中删除《2018版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计价方式与价款”第二款关于总价形式与分价形式的表述。
4、增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内容
主要是针对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存在的房价款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引发的歧义和矛盾纠纷问题,明确房价款不包含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在商品房交付时向买受人收取。
5、增加建筑隔声有关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新版合同增加“该商品房可能受到噪声影响的情况”,以及“出卖人方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防治措施”等相关内容。
6、增加质量责任有关内容
将2018版合同示范文本的第十九条“质量担保”进行修改,并增加“出卖人在注销情形下,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承担该商品房质量责任”的条款。
7、增加预售合同预告登记有关内容
为更好地保护预售商品房买受人将来物权的实现,引导双方主动申请办理预告登记,增加了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时间以及其他有关约定的内容。
二手房买卖:
1、增加房屋抵押、设立居住权有关内容
房屋存在抵押、居住权情形时,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买受人的权益。为更好保障购房人的知情权,减少可能存在的矛盾纠纷,2023版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增加了有关房屋抵押、设立居住权的条款。
2、增加防范“一房多卖”的内容
为督促房屋买卖当时人诚信履约,维护良好的房屋交易秩序,稳定预期,防范“一房多卖”情形,对当事人签订合同后,出卖人另行将房屋出卖给第三方的行为进行约束。
3、增加交易资金监管的内容
为进一步保障存量房交易安全,引导交易双方主动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对有关条款内容进行细化完善。将2018年合同示范文本中两个选项(双方自愿办理资金监管相关手续、双方自行交割房款)后增加委托房屋交易管理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公证机构、律师事务所代为监管等内容。
房屋租赁:
1、增加设立抵押、居住权有关内容
房屋在存在抵押、设置居住权情形时,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承租****益。为更好保障承租人的知情权等权益,减少可能存在的矛盾纠纷,在2023版合同示范文本中增加或细化。
2、增加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等附件内容
鉴于房屋的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和家具、电器等信息对租赁行为、价格等影响较大,因此2023版合同文本增加了相关附件。
3、增加房屋使用相关内容
2018版合同文本对房屋使用和维护条款较少,仅2条,主要规定按居住用途合理使用房屋,对房屋及装修设施、设备等发生损坏的情况进行进行维修、更换等。
2023版合同文本根据《民法典》等规定,进一步细化租赁当事人在房屋使用方面的权利义务,包括双方履行房屋出租安全管理,甲方保证房屋符合约定用途,甲方出卖该房屋情况下乙方具有优先购买权,乙方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乙方装饰装修房屋或变更原有设施应当事先征得甲方同意,乙方将房屋转租或部分转租给第三人应当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租赁期限届满,乙方享有同等条件优先承租权利等。
4、明确合同解除的条款
明确了甲乙双方或单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及有关情形下的违约责任。
其中列举了甲乙双方或单方可以解除合同的3种情形,包括双方协商一致,或因房屋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或不定期租赁的合同。
列举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的4种情形,包括甲方逾期交付房屋达到一定时长的、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因甲方权属或债务纠纷严重影响乙方居住的。
同时,列举了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的5种情形,包括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利用房屋进行违法违规活动的,擅自将房屋转租或部分转租、转借给他人的,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擅自装饰装修房屋或附属设备以及逾期支付租金达到一定时长的。
“2023版合同示范文本的出台实施,将对进一步明晰当事人责任权利义务,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房屋交易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省建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
参考:
https://jst.zj.gov.cn/art/2023/6/13/art_1569971_58932875.html
湖州市试鸣防空防灾警报的公告
湖州市试鸣防空防灾警报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浙江省防空防灾警报试鸣制度》的规定要求,经市政府批准,结合“5·12”全国防灾减灾日组织开展防空防灾警报试鸣,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试鸣时间
5月12日10:00—10:43。
试鸣范围
湖州市吴兴区、南浔区及有关乡(镇)。
信号种类
分为防灾警报、防灾解除警报、预先警报、空袭警报和解除警报五种。
防灾警报:10:00—10:03,鸣60秒,停30秒,反复2遍,时间3分钟;
防灾解除警报:10:10—10:14,连续鸣响,时间4分钟;
预先警报:10:20—10:23,鸣36秒,停24秒,反复3遍,时间3分钟;
空袭警报:10:30—10:33,鸣6秒,停6秒,反复15遍,时间3分钟;
解除警报: 10:40—10:43,连续鸣响,时间3分钟;
五种警报信号各试鸣一次。
媒体播报
湖州市新闻传媒中心所属新闻综合频道、广播电台(FM105)、城市电视同时发放防空防灾警报信号。
试鸣期间,敬请市民们保持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
特此公告。
湖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3年5月5日
震远同地块地块征收决定公告
公 告
因震远同地块旧城区改造项目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18〕11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对该项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湖政函〔2023〕14号),现公告如下: 特此公告。
附件: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3月23日 |
一字桥地块征收决定公告
公 告
因一字桥地块旧城区改造项目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18〕11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对该项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湖政函〔2023〕13号),现公告如下: 特此公告。
附件: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3月23日 |
上塘片区(西块)征收决定公告
公 告
因上塘片区旧城区改造项目(西块)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18〕11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对该项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湖政函〔2023〕12号),现公告如下: 特此公告。
附件: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3月23日 |
酒厂弄片区征收决定公告
酒厂弄片区征收决定公告
公 告
因酒厂弄片区旧城区改造项目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18〕11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对该项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湖政函〔2023〕11号),现公告如下: 特此公告。
附件: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3月23日 |
车站小区征收决定公告
车站小区征收决定公告
公 告
因车站小区旧城区改造项目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18〕11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对该项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湖政函〔2023〕10号),现公告如下: 特此公告。
附件: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3月23日 |
保健巷征收决定公告
保健巷征收决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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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州市南太湖新区仁北单元RHS-03-01-01L号地块开发建设项目二期工程(A组团)绿色建筑预评价的公示
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湖州市绿色建筑评价导则》(试行),我局组织完成了关于湖州市南太湖新区仁北单元RHS-03-01-01L号地块开发建设项目二期工程(A组团)绿色建筑预评价的工作。现予以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截止到2023年3月30日。
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获得“湖州市绿色建筑预评价”的项目存在异议,都可以书面提出意见。单位意见加盖公章,个人意见署明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联系电话。
联系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科技消防处 吴佳栋,电话:0572-2056012。
附件:湖州市南太湖新区仁北单元RHS-03-01-01L号地块开发建设项目二期工程(A组团)绿色建筑预评价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3月23日
附件:
湖州市南太湖新区仁北单元RHS-03-01-01L号地块开发建设项目
二期工程(A组团)绿色建筑预评价
序号 | 项目
类型 |
项目名称 | 申报单位 | 预评价星级 |
1 | 公共建筑 | 湖州市南太湖新区仁北单元RHS-03-01-01L号地块开发建设项目二期工程(A组团) | 湖州房总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天和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浙江联泰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